中文简体
中文简体

新闻与观点

《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发布

2017-02-21 08:28:59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与海关总署近日联合发布《出版物进口备案管理办法》,办法共19条,对进口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成品)及电子出版物(成品)、数字文献数据库等出版物进行备案管理,该办法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的要求,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出版物备案手续。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提供备案材料不齐备或不真实的,不予备案。负责备案的省(区、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相关备案信息报总局。总局对省(区、市)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进口图书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于进口前向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口备案手续。省级以上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口图书备案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图书目录的备案手续。准予备案的,负责备案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为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出具通关函。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向海关交验通关函,海关按规定办理报关验放手续,没有通关函海关不予放行。

文章来源:中国出版传媒商报,链接:http://www.cnepaper.com/zgtssb/html/2017-02/21/content_1_6.htm

阅读量:

新华文轩出版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蜀ICP备16028607号-1

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蓉北商贸大道文轩路6号

川公网安备 51010602000448号